上海海洋大学毕业生创业奖励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01  浏览次数: 380

为进一步助推和扶持我校成功创业的应届毕业生,鼓励毕业生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带动其他同学成功就业,现制定上海海洋大学毕业生创业奖励评选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奖励对象:

毕业当年9月1日前创办实体企业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我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含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及高职生。

二、奖励金额:

利用自身科研成果转化而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人民币奖励;创办其他类型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评选条件:

1.毕业当年9月1日前创办实体企业并取得合法营业执照;

2.申请人须为符合相关要求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为原始发起人(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补入资金的创业情况),在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

3.申请人须取得应届毕业生的学历、学位证书;

4.企业所吸纳的本校应届毕业生须取得应届毕业生的学历、学位证书;

5.创办企业须健康运行半年以上,运行评估时间为当年11月1日起至次年5月1日。

四、企业评估指标:

为保证评选的公平、公正、公开,学校将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对申请的创业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有效评估,评估指标包含:

1.所创办的企业正常运行半年以上;

2.创办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情况正常;

3.每月正常报税,有财务报表;

4.与员工签订正规劳动合同;

5.企业拥有合法的经营场地,或提供有效期内的场地租赁合同;

6.创业企业在成立时,须吸纳2名以上本校应届毕业生就业。

五、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9月15日—9月30日将申请材料递交至所在学院的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初审;申请材料包括①申请表;②身份证复印件、合法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③申请人的学位、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④企业运行评估报告(由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⑤若是利用自身科研成果转化而创办科技型企业,需提供以申请人本人或以导师为首的第二申请人(或作者)的相关科研成果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其中若是相关专利,申请人应为该专利首次申请时的发明人,不包含该专利首次申请后变更的发明人。

2.经学院初审符合参选条件的学生材料在10月15日前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院;

3.次年5月25日学校将启动创业奖励的第三方评估,原则上评估周期为二个月(含评估单位遴选、创业项目评估);

4.次年9月学校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兑现奖励金。

六、相关说明

(一)奖励金的发放须严格按程序进行,坚持标准,民主公开,不弄虚作假;

(二)申请者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三)企业评估周期将视评估企业数量稍作调整,具体由上海海洋大学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仅适用于应届毕业生。相关内容本科生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