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各学院:
根据国家、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现将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布置如下:
一、相关文件
1.中央部委文件:《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
2.上海市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教委规[2019]7号)
3.学校文件:《上海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沪海洋[2019]61号)
二、认定对象
我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研究生。
三、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四、认定标准
以上海市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主要参考依据,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及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2档。
基本分档标准如下:①特别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10元(含),属于特殊群体的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或符合其它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学生;②一般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1510元,但低于2265元(含),且家庭其他情况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对于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2265元,但低于2718元(含),且由于学费高额(学费每年10000元及10000元以上,不包括住宿费等其他费用)、或家庭成员(包括父母亲、配偶、子女及本人)得大病而需承担巨额医药费、家庭类型特殊(如单亲、离异、孤儿、军烈属)、因突发自然灾害等意外情况而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的特殊困难学生,各学院可视具体情况,对其给予适当补助,并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可认定为一般困难或特别困难。
在对老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须结合该生上一学年的学生支出情况,有对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据实不报;长期吸烟、酗酒、赌博、大吃大喝等铺张浪费现象;有较高档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高档时装、奢侈化妆品等超出正常学习生活需要的高额消费、频繁消费或其他不当开支等情况,取消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五、认定原则
各学院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的院党委副书记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主要负责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全面推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信息化管理原则。着重考虑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六、认定程序
(一)认定工作启动
1.9月25日前各学院受理学生申请,学生提交《上海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表1),由学生自愿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下列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2.各学院的“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如有调整,请于10月13日前将《上海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表》(附表2)、《上海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成员表》(附表3)提交研究生院。
(二)学院认定(初审)
9月26日—10月13日
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民主评议,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确定本学院各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并填写本学院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若推选出的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有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时,在评议其本人情况时,其应当回避,回避情况须予以记录。民主评议材料请学院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三年。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经公示5个工作日且通过后,填写《申请认定表》中的“学院审核意见”,确定本学院各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上海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初审名单汇总表》(附表4)(Word格式,书面材料需加盖学院公章,经办人及院领导签名;Excel格式,字段均要求文本格式,电子文档发送至yjsyxgb@shou.edu.cn),于10月24日前提交研究生院。
注意:
(1)民主评议:辅导员任组长,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有代表性)组成,成员名单必须在本年级或本专业范围内公示。
(2)学院认定:院党委副书记(或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担任成员组成学院认定工作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并通过初评名单,该审核过程须有会议纪要,结果须公示5个工作日,并提交认定工作报告(明确班级评议名单(含公示地点、时间)、学生申请状况,审核状况、公示情况(附公示照片或截图)、评审结论等。附件:院级评审会议纪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学院认定流程记录参考附件5。
(3)各学院提交《上海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时,请按照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类型分开,每个类型按照学号大小排序,高年级在前,低年级在后。《上海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初审名单汇总表》的顺序须和提交的《上海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纸质材料顺序一致。
(三)学校认定
研究生院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七、联系方式
1.咨询电话:021-61900058 联系人:徐老师
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