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学生在疫情防控期间《上海海洋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理规定》有关条款适用的解释
发布时间:2020-02-23  浏览次数: 3337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上海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防控工作要求。鉴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最吃劲的关键阶段,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全国教育系统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上海市有关工作要求和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学校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学生管理,加强疫情控,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上海海洋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适用作如下解释:

一、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依据第五条条款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

二、发生以下违纪违规行为者,根据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和要求,有隐瞒、谎报个人行程信息、居住地信息和身体异常状况,故意拖延迟迟不报告者,一经查实,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有参与制造恐慌、发布不实信息、传播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性质、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 有不服从疫情防控需要所采取的限制出入窜访、限制聚集活动等行为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4.未申请或未获批准而擅自提前返回学校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5.有不服从学校疫情防控需要所做的工作安排、教学安排、生活安排等其它情况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有接触来自湖北人员或本人有途经湖北等情况、与家庭成员或亲戚朋友以及其他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明确接触经历,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隐瞒行程和病情,造成病毒传播,导致他人感染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 有不服从或不执行各级政府部门、社区、学校依法颁布的疫病防控命令、决定、规定,干扰疫情防控工作者,拒不执行居家隔离观察、居家医学观察指令,进入公共场所拒绝个人防护、消毒检疫、绝体温监测、疏散劝离等情况者,视性质、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其它行为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9.有多项违纪违规行为者,按照违纪违规处分单项最高级别的加重一级处分。

三、本解释适用于上海海洋大学全日制在籍学生。非全日制在籍研究生、国际学生、预科学生、继续教育学生参照本解释执行。

四、本解释自2020年2月2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