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大学生居民医保费用催缴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07  浏览次数: 1744

各位研究生:

经过校财务处多次扣款和学生事务中心百事通现金收款,仍有部分同学大学生居民医保费用90元尚未成功缴纳。未缴费同学请在11月14日15:00之前,自愿携带90元现金到学生事务中心百事通缴费, 逾期不交缴费,视为放弃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

 

附1:上海市大学生居民医保主要待遇

参加上海市大学生居民医保主要待遇:

1.医保范围内本校门急诊,由学校报销90%费用。

2. 学生在校外就诊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起付线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支付,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学校支付65%,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学校支付55%,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学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3. 医保范围内住院待遇:2014年的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起付线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支付,超过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60%。

4.门诊大病及大病住院待遇:

(1)2015年8月31日前,大学生因患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需要住院及门诊治疗的,其医疗待遇暂按原规定执行,具体为: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2)2015年9月1日起,大学生门诊大病费用按照普通门急诊结算,其余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