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2  浏览次数: 1681

2012、2013级全日制研究生:

上海市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是在校大学生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医疗保障。学生本人在校内外门诊、急诊就医及住院治疗,凡是符合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过审核,均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报销(详细见附件1)。

请上述同学,在9月25日(含25日)之前将大学生医疗保险费90元(如有变动,以上级文件通知为准)存入学校已发放的农行银行卡中,学校9月26日将统一扣缴。没有农行卡的同学,可以到学生事务中心百事通登记并直接交纳现金。

不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同学请从现在起至9月25日前,到学生事务中心百事通处填写“放弃大学生医疗保险确认单”,确认后将不能享受2015年上海市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

 

附1:上海市大学生居民医保主要待遇

参加上海市大学生居民医保主要待遇:

1.医保范围内本校门急诊,由学校报销90%费用。

2. 学生在校外就诊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起付线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支付,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学校支付65%,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学校支付55%,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学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3. 医保范围内住院待遇:2014年的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起付线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支付,超过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60%。

4.大病需要住院及门诊待遇:至2015年8月31前大病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其余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门诊大病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5.大病门诊及住院待遇政策从2015年9月1日起,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办法以上级文件为准。

 2:放弃大学生居民医保确认单

本人已知晓2015年上海市大学生居民医保缴费事宜,并知晓放弃参保将不能享受2015年上海市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

本人决定不参保2015年大学生居民医保。

             签名:               学院:

             学号:               日期: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