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
发布时间:2019-09-01  浏览次数: 3123

为激励我校研究生在校期间刻苦钻研,把自己塑造成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好、实践能力强的创新型高级人才,特制定上海海洋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细则如下:

一、评选项目

校优秀毕业生、上海市优秀毕业生。

二、评选范围

应届毕业研究生,不包括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

三、评选比例

校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0%。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研究生人数的5%,如有变动,以当年上级文件为准。

四、评选条件

1.校优秀毕业研究生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热爱祖国、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有良好的品德修养。综合表现突出,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

(2)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3)积极参与校、院各项活动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4)按期完成各培养环节,成绩优良,且课程没有补考记录;

(5)获得过一次二等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科研创新或专业实践能力突出,具体认定标准由学院制定;

(6)正确对待国家需要和毕业生就业工作,自愿响应国家号召主动奔赴欠发达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2.市优秀毕业生

(1)市优秀毕业生必须满足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2)非定向研究生在研二及以上年级,必须至少获得过一次二等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并取得以下成果之一;定向研究生须取得以下成果之二:

①硕士生在CSCD、CSSCI核心库或在SCI、EI、ISTP收录期刊中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论文。博士生除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基本要求外还须有在SCI或EI或ISTP收录期刊或CSSCI核心库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论文。所有发表论文署名须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首的第二作者。所有发表论文须以上海海洋大学的名义,或将上海海洋大学与联合培养单位名称并列;

②获得署名在前五名(含)的省部级二等(含)以上科技成果奖;

③获得署名在前两名(含)的校级科技成果奖;

④获与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以导师为首的第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五、评选时间

优秀毕业研究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申请时间在毕业前三个月。

六、评选办法

1.申报:毕业生提出申请,填写《上海海洋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申请表》。

2.初审:各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主管研究生的院长、辅导员等组成评选工作小组,拟定本学院校优秀毕业生名单,报研究生院初审后,学院进行预公示。

3.公示:研究生院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公布校优秀毕业研究生名单,并按分配名额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择优推荐市优秀毕业生。

4.报批: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确定市优秀毕业生名单。

七、表彰

1.优秀毕业研究生是荣誉称号,学校发文公布校、市优秀毕业生名单,并颁发荣誉证书。

2.研究生院将获奖毕业生的荣誉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3.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就业。

八、其它

1.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的同学,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1)论文原创性检查未一次性通过;

(2)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3)未按期毕业;

(4)就业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有违约行为;

(5)有其他不良行为。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沪海洋研【2010】43号)终止执行。

3.本细则由校长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