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助、助学贷款

       为了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培养研究生正确的劳动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实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我校继续实行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制度,即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的同时承担一部分助教、助研和助管工作。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

第一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为校研究生院,学校设立研究生实践工作(包括助教、助管)专项基金,由研究生院负责管理。

第二条  研究生助教工作一般相当于见习助教承担的工作,如课程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课、习题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经批准,也可担任某些课程的讲授工作。助教的工作应是教学实践以外的教学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助研工作一般相当于见习研究实习员承担的工作。除特殊情况外,研究生应申请并担任导师的助研,如申请担任其它教师的助研,则应先征得导师的同意。校内外的纵横向课题都可以招聘本学科点或相近学科的研究生以助研身份参加课题组的工作。助研的工作范围应是学位论文以外的科研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助管工作一般相当于行政部门实习科员承担的工作。学院的助管岗位一般只设置在办公室,直接辅助研究生教学秘书及专职辅导员的工作,个别实验室需要设置助管岗位的,从严把握,每学院助管岗位一般不超过3个。除图书馆设置规定的助管岗位外,同时设置临时助管岗位,各部门根据工作需求,可临时向研究生院申请临时助管岗位,由用工部门负责招聘任用。

第五条  各学院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求,设置助教、助管岗位,并提出岗位的具体要求,报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院根据经费情况统筹设置工作岗位。助研岗位由各学院自行设置。

第六条  在校一、二年级研究生原则上均可申请兼任“三助”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院向全校研究生实行公开招聘,由研究生提出申请。研究生院根据申请情况向有关部门推荐人选。

二、人员录用

第八条  用人部门按研究生院推荐的名单进行面试,并将拟录用名单报研究生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未享受普通奖学金的学生及经济困难学生。研究生院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研究生不担任其导师为责任教师的助管岗位的工作。

第十条  为了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不影响研究生的学习主业,研究生每周担任“三助”工作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且研究生担任助教的时间不得超过课程的学时数。

三、聘用考核

第十一条  用人部门应加强对聘用研究生的管理,对违反规定或不胜任岗位要求的研究生可以提前解聘。在担任“三助”工作中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按学校有关条例处理。

第十二条  遵循“谁使用、谁考核”的原则,由聘用部门根据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对担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制订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十三条  “三助”岗位每学期考核两次,分别考核第1周—第10 周,第11周—第20 周的工作。聘用部门分别于第11周、第20周结束前将考核表、考核汇总表报校研究生院。聘用期满后,研究生还须递交书面总结一份,聘用部门对照考核标准对其作出评价,写出考核评语,并将有关材料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考核情况将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十五条  对担任“三助”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酬金标准

第十六条  助教的酬金为14元/小时,由聘用学院和研究生实践工作专项基金各承担50%。

第十七条  助研的酬金由课题组的纵向科研或横向科研经费支付。根据工作量大小,每个助研岗位月平均工资一般不超过300元。如果工作完成出色,课题组可在助研承担的工作全部完成后额外奖励,酬金和奖励标准均由课题组自定。

第十八条  助管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从研究生实践工作专项基金中支出。

第十九条  酬金的结算在每次考核后进行,即每学期结算两次。

五、其他

第二十条   一般情况下不再设置临时“三助”岗位,因特殊需要必须设置的,须在用人前一周报研究生院审批。研究生担任临时“三助”的酬金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作为助研完成的工作,其知识产权属课题组,工作完成后必须将所有技术资料交课题组。

第二十二条  “三助”岗位的申请、审批、公布等均从网上进行,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长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