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学术公开透明,保证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合理使用,使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资源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产生积极的学术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延迟公开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迟公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界定
延迟公开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指因涉及专利申请或技术转让,或在理论或技术上存在有所突破但尚未公布的科研成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暂不宜公开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延迟公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非涉密学位论文。
二、延迟公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申请
延迟公开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延迟公开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研究生在学位预答辩之后、原创性检查及评阅之前提出申请,填写《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版权使用授权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受理书、合同等),导师审核。
学院对延迟公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审核通过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版权使用授权书》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报送研究生院。
三、延迟公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与答辩
1. 延迟公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参加校级盲审,论文评阅送审由研究生院负责,按照《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
2. 延迟公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须达到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的标准和要求,在评阅和答辩过程中不能因研究内容延迟公开而降低论文或成果的水平要求。
四、延迟公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学位授予审核
1. 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延迟公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重点审核,考察其是否达到博士、硕士学位水平,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和决定。
2. 为加强学位质量监督,延迟公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延迟公开期满后,研究生院将重点抽取延迟公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校外专家评审检查。结果认定及问题论文处理办法参照国家和上海市学位论文抽检相关程序和处理办法执行。
五、延迟公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管理
1. 延迟公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在论文或成果内封面左上角使用黑体三号字体明确标注: ★延迟公开 年(空白处填写延迟公开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
未经批准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禁止使用此标记。
2. 延迟公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须按有关规定参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教育督导局、上海市学位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对已授予学位者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抽检。
3. 延迟公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在延迟公开期限内不得参加各类各级别的校内或校外优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选,期满后方可参加。
六、涉及国家秘密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及我校保密委员会关于涉密学位论文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即日起生效。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