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23年上海海洋大学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5  浏览次数: 10



各学院: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文件精神,做好2023年上海海洋大学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工作,现将本次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报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申请对象为2023届毕业生,毕业后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其中有关解释如下: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

1.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3.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二)基层单位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申请范围;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3.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4.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通讯、金融、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等不属于基层单位。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委办局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不在申请范围;

5.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的地区的相关单位。

二、资助标准

1.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2.本科、研究生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3.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4.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完毕。

三、申请时间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人在线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1030日。

四、  申请流程

申请人登录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信息化工作平台,完成在线信息填写、上传文件,保存后提交学校审核。本科生请及时联系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研究生请及时联系研究生院审核。

初审通过后,本科生及时将纸质申请材料送至大学生活动中心223室,研究生送至行政楼323室,资格申请纸质材料包括:

1.基本材料:

①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在一张A4纸上),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限内;

② 毕业证复印件;

③ 《承诺书》原件(申请网站下载,黑色签字笔手签);

④ 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毕业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任命书或选派文件)。

2.特殊情况增加材料:

①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还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和还款委托书;

② 存在“二次定岗”的,需提交“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③ 就业协议(或合同)中无法反映其具体工作地址的,另需提供就业工作地证明;

④ 单位名称变更的,另需提供单位名称变更证明。

注意:请同学们务必在20231030日前进行网上提交;所交纸质材料必须与系统上传的文件完全一致,其中单位名称填写应与公章一字不差,不得使用简称,否则无效;如申请期内信息变更,请及时反馈。

五、联系方式

本科生:大活223室,程老师,qqcheng@shou.edu.cn

研究生:行政楼323室,徐老师,021-61900058yf-xu@shou.edu.cn

 

附件: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信息化工作平台申请步骤.docx

 

                              学生处  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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